梅州市学艺中学始建于1924年春,前身为“广益中学进步青年学生互助社”,后由郭沫若、成仿吾等人建议改名为“学艺中学”,曾被周恩来同志誉为“东江第一的革命学校”。1997年学艺中学转为市属学校,2005年7月26日被广东省教育厅授予“广东省一级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梅州市学艺中学,学校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江南学艺路2号 ,邮政编码:514021;学校网址:http://www.mzsxyzx.cn/。
第三条 学校由梅州市人民政府举办,梅州市教育局主管,经梅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为三年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属公益全额拨款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梅州城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应届毕业生。每学年按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招生。
第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要求,以“办学育人”为宗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第六条 学校 坚持依法办学,科研促教,民主治校,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在教育教学及管理活动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学校办成规范化、示范性优秀学校。
第七条 学校培养学生目标: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简称“四有”和“三会”。
第八条 学校发展教师目标:敬业爱校,团结进取,勇于开拓,乐于奉献。
第九条 学校校训是:奋发、勤学、团结、进取。校风是:追求进步,勤教勤学,团结互助,艰苦奋斗。
第十条 本校校徽是: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4月10日。
第二章 学校组织结构与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中共梅州市学艺中学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总支”)是学校的政治领导核心。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和带领全校党员干部职工,努力完成上级领导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组织党员和群众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讨论决定重要工作规划、重大工作部署、人事任免、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关系全局性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对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一切违反党纪的行为作斗争。
(五)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帮助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六)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以及各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指导党支部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新党员发展工作。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中层干部以及职工的教育、培养、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工作。
(八)领导全校的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
(九)领导全校的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加强与非党干部合作共事,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教育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学校设副校长三名,由校长提名,主管部门考察聘任。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 ) 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二 ) 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 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 维护学校秩序;
( 五 ) 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 事项并作出决策;
( 六 ) 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 七 ) 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 八 ) 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 九 ) 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 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 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政教处等四个中层管理机构,依据职责管理学校各项工作。
办公室负责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人事,档案,计划生育,对外联络,收、制、发文件和保密保卫等工作。
教导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策划和教务管理等工作,以教研组、备课组为管理脉络。
总务处负责学校的物业、财务管理和基建、后勤保障工作。
政教处负责班主任基本职责管理落实工作,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心理健康教育、体卫和各项纪律管理,以年级组和班主任队伍为管理脉络。
第十五条 学校最高行政决策机构是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主要内容为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和事项。
学校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应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校长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 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德育管理工作实行学校——部门(科室)——班级三级德育管理模式,构建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体系,不断拓宽德育途径、对师生进行理想信念、道德品质、公民意识、法治意识、职业道德、心理健康等教育。
德育教育在校长的领导下,由一名副校长和法制副校长负责主要工作的管理,政教处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设置课程,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第二十五条 班级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学科课程体系,各科教学要求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加强教学管理。
班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重视教育教学科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原则,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价管理制度,客观公正地做好教师教学业务考评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开展体育卫生教育管理,贯彻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按规定上好体育课,开展大课间活动;贯彻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积极开展健康教育。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加强艺术教育,定期开展科技节、艺术节活动和劳动技术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充分运用教育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发展计算机、录像等进行多媒体教学,建立校园网,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现代技能,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多样化,提高教学效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级考试考场要求,认真组织各种形式的考试,保证考试质量。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 ) 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做好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肄业、毕业等手续程序。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表彰制度和处分制度,对取和突出成绩和为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和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依规进行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健全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权益受到损害时,畅通学生申诉和举报渠道,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受理、处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及其本人。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国家和省市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做到下列基本事项: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 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 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 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 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倶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六条 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建立继续教育制度,努力提高教职工自身素质。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条 学校将教师的师德师风考核放在重要位置,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按照《学艺中学师德师风考核方案》,对教师在爱国守法、爱岗敬业、爱生尽责等方面表现进行量化评分,考核结果计入教师本人的绩效考核,实行师德师风问题“一票否决”,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先决条件和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师奖励和处分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相应惩处。
第六章 学校财务、资产与后勤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67万元。学校经费由财政全额核拨。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规范标准建立健全财产、 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认真做好校产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梅州市市直公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发动社会力量办学为辅。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度,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监督和参与管理学校相关事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综治、公安等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 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法律专家审查,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定,报梅州市教育局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章程修改后需要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法律专家审查,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定,报梅州市教育局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七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